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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程序三)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9-26

3、复核程序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部门经由一般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不服,可以且只能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与主要证据。

在北京,各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由各区交警支队进行复核,支队作出的由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复核。

复核的结果有两种,一是维持原责任认定,二是撤销原事故认定,由原交警部门重新作出认定。重新作出的责任认定,不能再次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如果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复核程序终止,有关事故责任的比例由受诉法院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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