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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可以获得赔偿金吗?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脾脏摘除,可能会构成六到八级的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可以获得赔偿金,一般来说青年脾切除会构成6级伤残,成人脾切除,会构成7级伤残。等级越高的获得的赔偿金也就会越低。并且该伤残等级一定是需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完成,对于没有鉴定的情形,肇事者有理由不支付赔偿。
一、道路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可以获得赔偿金吗?
道路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可以获得赔偿金,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的规定:
六级: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八级:脾摘除(成年人)
九级:脾脏部分切除
十级:脾修补术
附注: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
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
1、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3、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4、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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