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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22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中要写好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事项,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首先要冷静下来报警,等待交警前来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在等待期间要及时抢救人员财物,以及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要怎么写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82号。

  被告: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潘远琼;联系电话:63842759。

  被告: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某;联系电话:63833732。

  被告:X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X合川市书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陆某;联系电话:42720661。

  被告:X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6908845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1X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X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渝XXX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1X)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XXX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1X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X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

  被告“aa分公司”是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是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X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的基本结构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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