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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是多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9-12

  现在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是很高的,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当中,往往都会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具体期限是多少天呢。所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是多少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是多少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查的原则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证据使用的必然要求。

  法释〔2013〕2号废止429条司法解释目录清单的第298条,废除了法发〔1992〕39号,扫除了不能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障碍。

  人民法院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要遵守如下原则:

  (一)全面审查的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质证原则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对等原则

  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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