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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般能拖多久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1-12

  交通员事故的处理在现代社会是相应的交警部门来进行的。对于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现代社会是需要经过相应的时间以及相应的程序的,只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能拖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能拖多久

  1、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4、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如何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5、复核的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6、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7、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及扣押车辆的时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交通事故能拖多久

  二、交通事故定义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分类

  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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