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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条原文
1.《法》第70条第1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法》第72条第2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4.《办法》第61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执法提示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以本项违法行为的主体应当是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事故现场义务,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逃逸行为在实践中分为两种,一是人和车在事故发生后均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而人逃离。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尽管肇事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但并非一切肇事逃逸行为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仅造成少量财产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害的,可以仅给予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本项规定时,当事人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过错大小以及因逃逸造成的后果是进行处罚时要考虑的几个重要因素。
所谓“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不构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包括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犯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等。根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是:(1)虽造成交通事故,但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没有主观过错的;(2)行为人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主观过错,但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本款规定。根据本项规定,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原因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有逃逸行为,即可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前很多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逃逸情节,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如何处理,属于当前有所争议的地方,实践中应当按照具体情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知识链接
问: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是否也要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人民检察院认为交通肇事当事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 P210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6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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