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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劝导违法停车时,当事人以无执法证件或资格为由拒不配合的,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人谢某,违法将自己的小型客车逆向停放在该公司位于某道路的门市店门口。正在该路段巡查、身着交通民警制服式样服装的某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冯某(佩带见习警员警衔,胸牌号为JF******,但均被制式反光背心遮挡)要求谢某将车驶离该处。谢某要求冯某出示警官证,冯某未出示。谢某拒不驶离,声称自己是中国公民,冯某无警官证无权要求其离开。对话中谢某情绪越来越激动,声音越来越高,一再要求冯某出示警官证。冯某用手机打完一个电话后要求谢某出示驾驶证,并且拉住驾驶室车门口头警告其不要离开,等交通民警过来处理。谢某以冯某未出示警官证为由拒绝出示驾驶证,随后进入所驾车辆驾驶室,强行关上车门,准备离开。冯某见状,一手伸入本已开着的驾驶室车窗抓住谢某衣服,一手掏出随身佩带的制式伸缩式警棍指着谢某,要求其下车。二人短暂僵持后随即被该公司的另一员工拉开。谢某随后又下车,情绪更加激动,高声诘问冯某上街执法却不带警官证“有没有王法”。冯某再次用手机打了电话后转身离开。谢某呼喊其同事,一起尾追冯某至其巡逻摩托车跟前要看冯某“警号”,冯某被迫摘下所谓“警号”(即胸牌)交给谢某。谢某随即向围观者及拍摄视频者展示。12月4日,这段视频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热议。
12月5日,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微信公众号发帖,称视频中的交通协管员冯某因违规使用警械被辞退,再次引发更广泛的议论。
问:谢某、冯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驾驶人谢某在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的路段逆向停放车辆,影响该路段正常通行秩序,在交通协管员劝离时,拒绝立即驶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停车。
在第一阶段,谢某违法停车,交通协管员冯某对其劝离既不是调查、检查,也不是采取强制措施,更不是当场处罚,无需出示警官证或者其他执法证件。
在第二阶段,交通协管员冯某要求谢某出示驾驶证,行使的是交通民警的检查权;使用警械对谢某进行警告,阻止其离开,行使的是警察专有的使用警械武器权,其行为属于越权。
问:如何处置上述行为?
答:1、交通协管员面对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可先使用摄录像设备,参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的图像取证模式拍照或者摄像,固定其停车位置并记录时间等违法行为信息后离开。
2、驾驶人在现场的,告知其该路段禁止路边停放车辆,如驾驶人立即驶离的,本次管理行为结束。
3、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告知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关于停车的规定,同时告知驾驶人自己是交通协管员,正在协助交通民警维护秩序,请对方配合,并开始再次摄录像,记录时间。对方驶离的,本次管理行为结束。
4、对于驾驶人或围观人员要求出示执法证或者警官证,应表明自己身份,声明自己在维持秩序或者采集违法行为信息,并告知该违法行为信息只是交通民警调查取证的一个线索,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形,当事人对交通协管员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者公安交管部门反映。但交通协管员如果有统一证件,可以出示,以敢于接受监督的姿态化解矛盾,消除疑虑。
5、对方仍拒绝驶离的,交通协管员可离开现场,报告交通民警处理;如遇围攻,或者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等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勤务指挥机构调集警力支援。
问:谢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该案中驾驶人谢某在第一阶段违法停车且拒不驶离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针对此类行为的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交通协管员对于违法停车,应以劝离和采集违法行为信息为主,尽量避免与驾驶人发生争执。谢某虽然一开始不配合,但后来准备驾车离开时,交通协管员冯某应在采集信息后允许其离开,一方面可以及时实现恢复道路交通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避免双方进一步对立,激化矛盾,同时也不影响事后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冯某的做法,反映其本人以及所协助的交通民警对于管理工作的目标并不明确。
二是面对驾驶人或围观者的质疑,要向其表明自己交通协管员的身份,说明自己协助交通民警依法采集违法停车信息,不属于检查、扣押或者扣留或者处罚等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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