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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权威解读】拘留我,小孩就归你们管了!看交警如何正确处置?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8-08

      交通民警在查处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时,当事人以将小孩遗弃在办案中队相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的,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3日,某市交通民警在城区道路上查获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当时车上还有一名9岁儿童。查处时,该驾驶人拒不配合检查,不说自己姓名、住址,不出示身份证件。交通民警依法将该男子传唤至队部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无牌机动车系报废车辆,驾驶人声称无驾驶证。在依法告知将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时,该违法嫌疑人声称,如果拘留他就要把车上的小孩遗弃在办案中队不管,并教唆、威胁小孩不许透露家人电话、不许说话、不许吃饭,企图以此胁迫交通民警放人、放车。办案交通民警不为所动,依法开展信息比对等调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人三个月前因同样违法事实被某交警队查获过,该违法行为人也是以遗弃所带未成年人相威胁,逃避了处罚。办案交通民警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以及社会危害性,坚持依法对其予以拘留处罚,收缴其报废机动车,将其所带未成年人送往该市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妥善照料。

      问:对该驾驶人不讲真实姓名,以遗弃未成年人相要挟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不讲真实姓名,以遗弃未成年人相要挟,阻碍交通民警对其依法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问:如何处置上述行为?

      答:1.应将其带至办案区按照办案流程进行调查,孩子可暂时由女工作人员照料。

      2.要求配合调查。一是可口头严正警告当事人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如继续阻碍,除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其交通违法行为外,还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二是要同时指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对其安全负有监护义务,拒绝妥善安置被监护人,并且不让其吃饭,如果致使被监护人受到伤害,将由其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将该未成年人送至救助中心。

      3.依法调查。依法采集违法嫌疑人指纹、DNA等信息,同时注意通过询问或指纹比对等尽快核对其户籍资料,以确定违法行为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以及核实有无其他监护人可前来将小孩接回照料等情况。

      4.对于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或者编号、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5.如果确需依法拘留,而该未成年人确无其他监护、扶养义务人,可暂时送至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中心等社会救助机构照料。

      问:对上述阻碍执法的行为,法律规定如何处罚?

      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问:针对此类阻碍执法行为的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执法行为不能因要挟而终止或变更,这是维护执法权威的重要原则,特别是对于一些以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相要挟的违法行为人,要坚决依法处理,不能姑息放纵,处罚不是目的,应充分认识到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但执法过程中,切实应将法律规定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综合考量。

      二是遇有搭载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病人等违法车辆,特别是对于作为唯一照料人的违法行为人,如情节不是十分恶劣,宜尽量避免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三是如确需予以拘留处罚,并不一定要当即作出处罚决定,可先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的适当时候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四是如需要收缴报废机动车,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规定,依法扣留其机动车,待依法作出收缴决定后予以收缴。(注:不能现场直接收缴!)

      五是注意协调好前述乘车人的转运事项,并做好解释、安抚等工作,甚至是协调做好妥善安置。

      问:当地交通民警处置工作有哪些经验和教训?

      答:交通民警面对违法行为人以遗弃儿童相威胁时,不予妥协,坚决将执法进行到底的做法值得肯定。对于依仗身患残疾、遗弃儿童,甚至以伤害年幼子女相要挟的情形,当地交通民警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倡导人性化执法,在坚持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的同时,应当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善于利用当地社会资源,对需要照料的儿童、老人等进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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