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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该如何处理?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5-07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相等,也就是全部责任双方各承担一半。如果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双方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报警处理、现场无监控设备、双方说法也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概述

2018年10月12日21时20分左右,王志明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李光强则骑电动三轮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双方不慎发生碰撞,致李光强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由于协商赔偿不成,李光强家人于2018年10月16日报警。

经交警部门调查,现场无交通监控设施。经询问,李光强与王志明陈述不一致。交警部门最后出具证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李光强因本次事故受伤,共住院治疗27天,支付医疗费48905.5元。其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腰椎功能障碍伤残程度10级;后续治疗取内固定物需手术费7900元。由于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李光强将王志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志明所有的无牌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依据当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同时,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王志明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王志明应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光强损失29500元,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李光强其他损失的60%共计23000元。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爱莲律师:本案中,王志明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在行驶中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李光强发生碰撞,致李光强受伤。但因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报警,现场也无监控设施,致使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结合双方在交警部门的陈述,王志明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上路,且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李光强骑电动三轮车未确认安全通行,双方原因结合造成事故发生。

所以,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可推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并依当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由王志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光强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李光强其他损失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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