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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引发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5-08

案情概述

2019年11月12日晚9点,李大强接到安达代驾租车公司的电话,告知他有一个客户(马晨浩)在阳光饭店喝完酒叫代驾,需要安达代驾租车公司提供一辆小型面包车和一名司机代驾,李大强接电话后立即前往安达代驾租车公司开车赶到阳光酒店等待马晨浩。晚上十点左右,李大强在与马晨浩确认代驾服务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带着马晨浩一行人离开饭店。

在车辆行驶至红门区大光路时,因李大强车速过快,加上下雨地面湿滑,拐弯时未注意到路边骑三轮车的张庆志,将张庆志撞倒在地,致使张庆志严重受伤,三轮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大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庆志无责任。而后,张庆志将李大强、马晨浩及安达代驾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对张庆志赔偿费用发生了争执,安达代驾租车公司和李大强认为,对张庆志的合理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依次在交强责任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外,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应该由马晨浩承担。他们主张,李大强是按马晨浩的要求完成工作,马晨浩是雇主。应该由马晨浩承担责任。

马晨浩反驳说,因为代驾司机李大强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李大强又是安达代驾租车公司派来的,李大强与安达代驾租车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案发时李大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张庆志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由安达代驾租车公司基于职务关系承担。

判决结果

综合本案看,马晨浩与安达代驾租车公司适用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论代驾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驾服务,均在被代驾人与代驾人或代驾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代驾人或代驾公司应当对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张庆志的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安达代驾租车公司赔偿。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从本案看,马晨浩与李大强构不成雇佣关系。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代驾司机是受代驾租车公司指派完成任务,虽然客户吴某也可以监督他,但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作为马晨浩是不能自由选任代驾司机,对代驾司机的指示也极为有限。

代驾公司与李大强是雇佣关系。李大强受雇于安达代驾租车公司,通过提供劳务服务,取得报酬。代驾司机受到代驾公司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李大强是代驾公司选任,李大强为马晨浩代驾,马晨浩没有选择权力。因此,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进行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应成立雇佣关系。

由于有偿代驾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备,在有偿代驾遇到纠纷时,当事者各方为维护各自利益,援引不同的法律依据,但无论如何,生命安全最为重要。提醒广大网友,在需要代驾时,应该找有资质、信誉好的代驾公司,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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