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400-008-8667

原告年事已高无过错,过错在于被告奔跑时低头翻看书包!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 时间:2023-02-16

原告:被告一边低头翻看书包,一边奔跑,在满是患者的门诊大厅里,无异于“马路杀手”

被告:原告年事已高、患有骨质疏松,能否减轻我的责任?

法院:根据监控和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案情简述

2021年1月7日14点38分,刘女士在北京市某肿瘤医院门诊大厅被朗某撞到,立即被送往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次日前往另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女士为腰椎压缩骨折(L3),2021年1月15日出院,出院后又曾多次进行复诊。事发至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现刘女士诉至法院,主张朗某赔偿医疗费14549.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7100元、残疾赔偿金114125.2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95元,以上共计16.8万元。刘女士自行支付医疗费14.5万元。

法院审理——监控是客观有力的证据!

郎某不认可刘女士的主张,认为自己当时在医院大厅正常直行,刘女士直行过程中突然改变方向横插到自己面前挡住路,自己因为惯性无法在短时间内停止,才撞到了刘女士。如果没有刘女士突然变向的行为,事故不会发生。而且,刘女士已经66岁,经医院诊断患有重度骨质疏松,因个人体质而扩大了损害后果。如果是一名没有骨质疏松的女士,不至于发生这样的后果。综上,刘女士对损害发生和扩大有过错,应减轻自己的责任。

事实真的如郎某所说吗?王爱莲律师申请调取了医院监控录像,作为客观有力的证据反驳了郎某的说辞。视频显示事发地点为门诊大厅中央,当时人员较为密集,刘女士行走至大厅中央地面有十字形路标处,在短暂观望确认位置后,向左方正常行走,此时郎某从大厅一侧疾驰而来,并在跑动过程中低头在背包中翻找物品,未能看到在前方行走的刘女士,将其撞倒在地。

可见,刘女士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在转向前停在原地观望,在确认安全后才继续行走,并非“直行突然变向”。郎某一边奔跑一边低头翻看书包的行为,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是十分危险的,低头翻看书包无异于低头玩手机,不但无法看清路线,还分散了注意力。何况,事发地点为医院门诊大厅,不但人员密集,还有很多患者,郎某应比平时更为小心谨慎。

经鉴定机构鉴定,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至180日,护理期为60至90日,营养期为60至90日,营养期为60至90日。刘女士主张郎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16.8万元,有病例、医疗费票据、发票、鉴定结论、视频资料等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此外,郎某还提出了一个减轻自身责任的理由,但因不具备关联性而未被采纳。其父亲当时已经处于癌症晚期,在庭审时已与世长辞,事发时正在为其父亲看病,不是普通环境下的正常精神状态。郎某的父亲罹患癌症,对自身和亲人都是不幸之事,但和本次事故没有关联性。

最终法院判定朗某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15.5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人刘女士年事已高、骨质疏松是否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呢?我们通过调取医院监控这一关键证据,证明刘女士在拐弯前停留并观望周围情况,被告在低头翻看背包的过程中奔跑,未注意到刘女士,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女士自身体质偏弱,但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本次侵权没有过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