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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但未达到伤残等级,能主张哪些费用?
在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可尝试在鉴定中心做“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的天数是计算赔偿数额的直接依据。如果无法触碰到“三期”的标准,是不幸中的幸运,说明伤情很轻,很快就能康复了!冯先生遇到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请到我所王爱莲律师,为他主张事故带来的各项合理损失。
案情简述
2021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路段,小赵驾驶自有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冯先生驾驶自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小型轿车的右前角与摩托车的左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冯先生受伤,小赵未受伤。冯先生立即就医,住院19天,被诊断为局部跖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小赵负全部责任,冯先生无责任。
2021年10月29日,冯先生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然而,冯先生未达到伤残等级,看似遗憾,其实不然,说明冯先生伤情较轻,有望尽快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虽达不到伤残等级,但不影响对于“三期”的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冯先生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冯先生支付鉴定费2100元。
经查明,小赵驾驶的车辆在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时尚处于保险期内。
医疗费太昂贵,无力负担怎么办?冯先生在住院治疗期间就遇到了这样的困难,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冯先生向道路救助基金中心申请垫付医疗费用,该中心依法垫付了抢救费44665.08元,相应票据由该中心保留,在起诉时将该中心一并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侵权人小赵在探望冯先生时,得知其有经济负担,也向冯先生垫付了6000余元。
冯先生向被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02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6125.49元、护理费12000元、误工费155315.48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55315.48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62.14元、财产损失3838.9元,以上共计189764.09元(未包含小赵和道路救援基金共垫付的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1213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划分赔偿;仍不足部分,或未购买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对于冯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核实,部分全额支持,部分予以酌减。法院认可的合理损失有:
冯先生自行支付的医疗费1022.08元,均有票据,获全额支持;
冯先生自行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比主张金额少500元;
营养费6125.49元,获全额支持;
护理费8120元,因冯先生未能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法院酌定住院16天*200元=3200元+剩余41天*120元;
误工费155315.48元,冯先生提交的银行流水、误工证明、完税证明、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其误工数额,获全额支持;
交通费400元,法院参照冯先生就医次数和其提供的出租车票据酌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462.14元,获全额支持;
财产损失300元,法院酌定衣物损失+病历复印费,以上共计173145.19元(未包含小赵和道路救援基金共垫付的5万余元),和我方主张金额相差1.6万元,对于未构成伤残等级,仅有“三期”鉴定意见的情况,不失为圆满结局。
其中,由交强险支付164297.62元(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商业三者险赔付冯先生剩余损失8847.57元;小赵和道路救援基金垫付的费用怎么办呢?由商业三者险直接等额向他们支付所垫付的费用。
律师评析
有时伤势较轻,达不到伤残等级的标准,可尝试在鉴定中心做“三期”鉴定,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出具的天数是主张赔偿的直接依据。
评定了伤残等级,相比未评定伤残等级但有“三期”的情况,能主张的费用差在哪呢?主要体现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上。
于侵权人而言,垫付费用是法外情谊,不仅不存在“收不回”的情况,还能缓解伤者的燃眉之急,并带给伤者些许欣慰。当然,如果用尽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需要由侵权人自掏腰包时,所垫费用将会在由侵权人负担的费用中予以扣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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